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石化工业水处理国家工程实验室(简称:国家工程实验室)创新发展、开放共享,推动高水平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培养本领域高层次科技人才,设立石化工业水处理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基金(简称:主任基金),资助国内外优秀科技工作者开展工业水处理相关领域的前瞻及应用基础研究。
第二条 主任基金包括内部课题、国内开放基金及国际合作开放基金三种。其中,内部课题由实验室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申请人承担;国内开放基金及国际合作开放基金由国内外学者和科技工作者承担。
第三条 本管理细则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为依据编制,仅适用于以石化工业水处理国家工程实验室名义开展的主任基金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科技与信息化部、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科创部分别是国家工程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上级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各自资助的国家工程实验室研究方向及主任基金,并下达项目预算,用于资助主任基金项目研究。
第五条 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简称:天津院)是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天津院科技发展部作为科研管理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1.负责实验室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发布与监督实施;
2.负责向上级企业主管部门提报主任基金研发方向、任务计划、预算、技术审查结果、重大事项等;
3.负责下达研究计划和预算执行计划、组织项目合同管理;
4.负责监督检查任务及预算执行计划、组织专家进行主任基金的立项、中期审查和验收。
第六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具体负责主任基金管理,其职责是:
1.负责拟定主任基金的研究方向与任务计划,编制和发布开放基金申请指南;
2.根据研究方向与任务计划,合理设置各类课题的种类和数量,并公开公布开放基金指南;
3.负责组织成立开放基金课题管理工作组(简称:工作组),由工作组负责接收课题申请、组织课题评审和验收;
4.负责指派专人管理课题研究进度、预算、质量等工作;
5.负责课题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成果文件的审查存档等过程管理工作;
6.负责向天津院科技发展部提报主任基金项目验收申请。
第三章 主任基金的审批立项
第七条 由天津院科技发展部根据技术委员会的意见组织专家对国家工程实验室申报的主任基金任务计划进行技术审查,审查结果须有超过到会专家的2/3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根据天津院预算编制要求,编制预算执行计划,报天津院科技发展部审核备案。
第九条 主任基金项目申请书、技术审查结果及预算执行计划由天津院科技发展部提报上级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按照上级公司及依托单位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组织主任基金项目立项。
第十条 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为主任基金项目长,可同时担任主任基金中课题长。内部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长由项目长提名,并由主任委员会组织审查。由依托单位天津院与课题长、课题承担单位签署任务书或任务合同书。
第十一条 主任基金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为1~2年,确需持续较长时间的重大项目可分阶段向集团公司申请资助,资助金额一次核算,分年度划拨,以具体合同约定为准。主任基金中每项课题的资助额度一般为15~50万元,以上级企业主管部门当年具体通知要求为准。
第四章 开放基金的发布、申请
第十二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以战略定位和研究方向为基础,组织专家讨论审定《石化工业水处理国家工程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申请指南》(简称:开放基金申请指南),由天津院科技发展部上报上级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开放基金申请指南获得批准后,由国家工程实验室通过网站、公众号等媒介对社会公开发布,对资助的具体研究方向作明确界定。申请者根据开放基金申请指南向国家工程实验室提出资助申请。
第十四条 凡具有相关领域技术积累的国内外学者和科技工作者均可根据开放基金申请指南提出课题申请。基金申请者必须是课题的实际主持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青年研究人员。下列人员不得作为开放基金课题长提出申请,但可以作为成员参与研究:
1.已离退休科研人员;
2.申请单位兼职科研人员;
3.本国家工程实验室固定人员;
4.已承担本重点实验室发布的开放基金课题且尚未验收。
第十五条 申请课题须符合申请指南所规定的研究方向和考核指标,课题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可取得重要进展,且学术思想新颖,具有创新性。申请者与课题组成员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六条 申请者需在开放基金申请指南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石化工业水处理国家工程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申请书》(附件一),所填内容必须实事求是,经申请者所在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同意、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在截止日期前将纸质版申请书报送国家工程实验室。同时将申请书电子版发送到实验室联系人电子信箱。
第五章 开放基金课题的审批与立项
第十七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组织成立工作组,接收课题申请,组织课题评审。评审工作分为初评和会评两个环节。
第十八条 在初评阶段,评审专家组由每个方向推荐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以函审或会议审查的方式评审本方向的申请书,课题申报单位的专家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根据初评打分结果,每个方向推荐不超过3个课题。初评筛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1.申报题目不符合资助范围;
2.申报课题缺乏立论根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不清,无法进行评审;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且未按要求改正;
3.申请人不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或曾承担过本实验室主任基金开放基金课题,但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未取得实质研究成果,或存在违反开放基金课题管理有关规定的申请人;
4.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且未按工作组要求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 在会评阶段,由工作组组织召开评审会,专家组由不少于7名专家组成。课题申请人进行申请材料汇报,由专家组进行评审,推荐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长,形成会议文件。
第二十条 开放基金课题申请相关资料由工作组负责整理归档,并将评审过程文件及推荐课题资料上报天津院科技发展部,由科技发展部提报上级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由国家工程实验室根据天津院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组织编制科研项目任务合同书,并履行公司合同审批流程。由依托单位天津院与开放基金课题承担单位签署任务合同书。
第二十二条 开放基金任务合同书约定的应提交知识产权成果至少包含以下2项及以上指标:
a)复合影响因子>3的学术期刊;
b)SCI期刊论文;
c)EI期刊论文;
d)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
e)软著或工艺包。
第六章 主任基金的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主任基金项目长负责项目的整体研究进度、质量把控和协调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课题长按计划组织开展研究工作,每季度末月25日前提交季度工作报告,每半年或每年按要求提交《开放基金课题半年(年度)进展报告》,根据进展情况提交学术成果文件和年度研究总结报告。
第二十五条 工作组负责主任基金各类课题的运行管理,每年对主任基金各类课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课题过程文件进行收集归档。
第二十六条 主任基金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上级企业主管部门及天津院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开支范围仅限用于完成科研课题所必须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设备、材料和测试等研究费用,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主任基金各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组需在验收日前30日内提出验收申请,国家工程实验室按照天津院相关管理规定报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课题进行内部验收。
第二十八条 主任基金项目在所有课题完成内部验收后,在项目验收日前30日内提出验收申请,按上级企业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 课题/项目结题验收时应提交课题/项目成果材料及加盖了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公章的经费开支决算报告。
第三十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课题,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半年,但须在课题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和主任基金项目长签署意见,实验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核,并上报天津院科技发展部审批。批准延期的课题仍须报课题年度进展报告。
第三十一条 课题长不得代理或更换。课题长离岗超过课题执行期50%时长的,课题中止,收回年度未执行经费并停止计划经费拨付。
第三十二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违反课题管理有关规定或因其他情况导致研究计划难于完成的课题,重点实验室应建议予以中止、撤销,由课题承担单位和主任基金项目长签署意见,实验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核并上报天津院科技发展部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 主任基金项目的成果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主任基金项目及各课题通过验收后,必须向国家工程实验室提交与项目及各课题研究相关的成果材料。主要包括:
a)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
b)发表或计划发表的学术论文清单、论文原件期刊和复印件;
c)专利受理通知书;
d)研究工作中的相关技术资料,如图纸、仿真/测试数据、仿真模型、软件、方法/算法、程序/代码等及其它相关资料,以及目录清单等。
第三十四条 课题承担方应严格遵守合同规定及天津院相关要求,发表或申请与课题相关的论文、专利、软件著作权、专著等时,事先须将有关材料交由国家工程实验室审核同意并进行保密审查,不得泄露国家工程实验室相关涉密信息。
第三十五条 课题承担方若非重点实验室所在依托单位,在课题执行过程中取得的知识产权归基金资方、重点实验室所在依托单位与课题承担方共有,未经重点实验室所在依托单位同意,课题承担方不能许可他人使用共有知识产权;课题承担方转让其共有的知识产权申请权/知识产权的,重点实验室所在依托单位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利用课题执行过程中取得的成果申报荣誉和奖励,重点实验室所在依托单位原则上应作为共同申报人。
第三十六条 申请或发表项目及各课题研究相关的专利、论文及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时,第一单位署名“石化工业水处理国家工程实验室”,英文名称为“National Engineering Laboratory of Petrochemical Industrial Water Treatment”,并注明该成果为“石化工业水处理国家工程实验室”,不得标注与课题研究无关的资助项目及人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石化工业水处理国家工程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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